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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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有两种情况,如下:
其一,由于未签订合同协议书,已经使该招标活动超过投标有限期(也未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延长投标有效期)。在这样的情况下,事实上已经属于终止招标了!也就是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的,以及其他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已经作废!你们的情况可能属于这样的情况,因从去年5月至今,已经近17个月,远远超过投标有效期。因此招标条件也即是投标人报价条件(如工期、技术和质量标准已经过时、物价水平已经变化等等)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了!所以不能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应重新招标!
其二,如果未超过投标有限期,招标活动未终止的情况下,由于中标人的问题(即中标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有权(但应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取消其中标资格,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做为中标人,并由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你的问题中 有几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如下:
1.应妥善处理好原中标人不签订合同而终止招标的问题。应首先弄清中标人为何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应及时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时也应妥善处理中标人放弃中标,应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向中标人索要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的投标价差);如果是招标人违背中标人的意愿,提出的要求超过了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范围,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这已经不是中标人的过错,是因招标人的问题造成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赶快纠正错误,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否则将由招标人承担由此给中标人造成所有的损失!
2.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必须是招标人签发,只能在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签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即行政监督部门)是不能替代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0.10.
2013-10-10 17: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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