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函的投标总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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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一致有两种情况:
其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算术错误,即各子项的工程数量乘单价等于合价,合价汇总准确(即无算术错误)。在这样情况下该汇总价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不一致时,应以投标函的总价为准修改工程量清单的汇总价。由于开标后核准的,投标人是不可能在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价格进行修改。只能按投标函中总价进行评标,如果该投标人中标时,在合同实施阶段,在每期进度付款时,与工程量清单中相对应项目的结算额,折扣或增加一个百分比。即工程量清单汇总价除投标函中投标总价的百分比。本人在八十年代在利用世行贷款修建的云南省鲁布革水发电站引水系统国际合同中就是这样支付结算的!
其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算术错误,即某子项的工程数量乘单价不等于合价,因此依据修改算术错误的原则(一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均约定算术错误修改的原则)单价和工程数量不动修改合价,因此原本投标函的投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是一致的,而由此算术错误成为不一致了。在这样情况下,只能用工程量清单的汇总价修改投标函的投标总价。并按该价格进行评标,如果该投标人中标时,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是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也是签约的合同价格。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9.30.
2013-09-30 17: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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