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时发现未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投标应如何评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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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对我的信任!但是本人未经历过你提到的具体问题!由于你点了我的名,不得不说上几句。依据本人推断,具体意见如下:
1、如果招标项目的备品备件不是主项,而是投资较少的子项时,可以理解投标人其中1套备品备件费用摊入主项费用中,因此只报2套备品备件。评标时只按投标人2套备品备件报价进行评标。如果该投标人有可能成为中标候选人时(还未公示时),应对此问题进行澄清。也即投标人如果中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3套备品备件,而其费用招标人只支付2 套备品备件的费用。如果投标人接受,他仍然是可能被选定的中标人!否则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可以否决他的投标。上述情况不属于投标文件未满足实质性要求。
2、如果备品备件的报价占招标项目总报价比例较大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以3套备品备件报价,只按2套备品备件报价,就属于未能满足实质性要求,无需澄清,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9.23.
2013-09-23 15: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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