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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文件价格折算条件设置
作者:jianglsu
题目:招标文件价格折算条件设置
MAIL:6159288@qq.com
IP地址:14.116.142.*


各位专家好:
        现我公司有个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办法中有价格折算这一栏,想咨询下哪些情况可以进行价格折算,如类似业绩、企业资质、全国性的奖项能否设置成价格折算的量化因素,以此来扣减评标价。

  发贴时间2018-11-07 15:17:24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评标价格的折算(一)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如何折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一篇内容繁多的文章。本人在招标投标法制定前的修改和讨论中,以及在网站上发表多次意见,支持的人不多!但是本人坚持这个意见。也提供给你考虑、交流和讨论。
  我先以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拦水坝工程国际招标为案例,评标价(相当于我国的经评审投标价格)折算(量化)因素是:
  1.被确定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将由业主(实际上是在上级和业主联合组成的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之下的评标委员会的检查)检查在计算和总和上的的算术错误,通过澄清并经过投标人确认之后的修正值;
  2.扣除工程清清单汇总表的暂定金额(包括暂估价)、关税和不可预见费(如果有的话),也包括计日工(如参加竞争时不扣除);
  3.为便于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业主将可支付的投标价格的各种货币转换成人民币,汇率以指定的开标日期前28天由中国银行信息中心公布的卖出价为准(国内招标无此项折算);
  4.投标人按投标价格(不包括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0%~12%申请预付金额,以及可使业主产生费用变化并计算随时间可定量变化的货币费用,应以月为单位计入现金流量。再按3.款的指定日期及10%的年贴现率折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作为评标价,以资比较(工期短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考虑此项折算);
  5.对没有在投标价格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变更、偏离做适当的调整。
  投标价格通过上述因素折算后即为评标价(即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解释一下上述评标价计算因素:
  1,款是是指投标人投标时如有算术错误时,应修正过来。
  2.款是业主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固定数额(投标人是不能改变的,如税收率、暂定金额、暂估价等),扣除后才是投标人的真实投标价格。
  3.款外币折成人民币(国际招标有,国内招标不考虑此项)。
  4.是属于支付条件的问题。款中申请预付金额是指工程预付款,一般情况下为投标价格的10%,小浪底工程都是中外公司联合投标,经济上都有实力,因此采用从0%至12%的变数,由投标人自行选定。另外为防止在投标人付款进度上作不均很报价(前期工程价格适当提高,后期价格适当降低,总价格不变。这样做可以在前期多获得付款,做流动资金使用,以减少向银行贷款——要交利息的),投标人应结合工程进度提供付款计划(包括预付款)。业主按其提供付款计划,以全部向银行贷款考虑,再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10%)作贴现率计算,算出各投标人的支付要求的利息额度加入到各自的投标价格中去。
  5.款是指投标文件中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这部分又不是实质性偏离和变更,而是业主可以接受的偏离(投标人的投标不可能都是百分之一百的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不接受的实质性偏离和变更,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要表明)。业主认为实质性偏离和变更是指:(1)以任何方式对工程的范围、质量或实施造成影响;或者(2)由于与招标文件相悖(包括工程或设备在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或者(3)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的实施产生限制;或者(4)纠正这种偏离和变更又会不公平地影响提出响应性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这些实质性的偏离和变更,可以否定其投标。非实质性偏离和保留,用货币折算后,加到投标人的价格上去。
对5.款我举例子。在小浪底工程招标中,有一个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扣留保留金(我国称质量保证金)达到合同金额的5%时,投标人将用同额度的银行保函取代,退还其保留金的现金额度。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每期支付款中扣留10%的保留金,扣留到最大限额合同价格的5%为止。”因此用同额度的银行保函取代,与招标文件规定相悖。这是招标人可以接收的非实质性偏离和变更。因此在评标中把提前支付的保留金,视为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招标人的损失,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上去,称为评标价或称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1.08.






  发贴时间2018-11-09 06:08:18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评标价格的折算(二)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1.折算(量化)因素的选择问题。折算因素也可选择工期,如果投标文件中拖延工期是属于在实质性偏离或变更,可作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应否定其投标。如果提前完工,可以给招标人节省资金,可以从投标价格中减去该数额。但是采用先进技术,只能以加快工期省钱,不能用先进技术、业绩、企业资质、全国奖项等折算货币后,折减投标价格,这样做实质上属于“综合评估法”,不能称为“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折算后的投标价格,最为接近竣工时合同的支付额度(包括某些费用不是支付给承包人,可能支付银行利息)。
  2.“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应理解为是一样的方法。但是投标价最低中标,与上述两法是不同的。这里投标价格是未经折算过的,这个价格不一定是最低,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格或最低评标价才是最低的中标价格。
  3.“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前者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所以大部分工程项目都应采用此法,而现在相反大都采用“综合评估法”,这是极为不正常现象(原因不在此赘述)。只有购买先进设备时,价格只是重要因素之一(多花一些钱也是必要的)时,才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1.08.






  发贴时间2018-11-09 06:09:43 
 ** 贴子回复

作者:jianglsu
题目:...........
MAIL:6159288@qq.com
IP地址:183.222.112.*




谢谢唐老师的解答。





  发贴时间2018-11-09 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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