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梦 题目:追问:备案制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如需采用邀请招标,是否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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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项目为备案制的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想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求其必须有相关部门同意邀请招标的审核文件,但项目审批部门的意见是只对审批、核准制项目的招标方式进行审核,备案制项目招标方式不在其审核范围之内,业主该怎么办?
专家回答: 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此类项目的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计委、工信、国资委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追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自认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
《招投标实施条例释义》第24页第二段13行起解释: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是否理解行政监督部门只认定备案制项目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如备案制项目符合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该怎么办?
2017-02-21 10:03: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