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何时发售招标文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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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依据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有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无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后即可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具体时间由招标人确定。即可以在公告期内发售,也可以在公告期结束后发售。但都必须在公告中写明。你们采用公告结束后发售文件,是明智的做法。因外省市的投标人购买文件时间充裕,否则有排斥外地区投标人投标之嫌!
在此应说明的是,不要采用“招标报名”的说法,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从没有“招标报名”的说法,这是我国杜撰出来的!因为发布公告后,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就意味着已经报名了,因此无需“招标报名”程序。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2.21.
2013-12-21 11: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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