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委回避的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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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也即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因此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为招标人提供项目设计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监理服务人员,不是应回避的条件。我个人认为属于上述人员因对招标项目的理解较深,更胜任、更适于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有二:其一是综合评估法(不能称为综合评价法);其二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综合评估法一般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规定和因素,进行打分和折算价格。最高分或最低价格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本人认为一般项目的招标,应优先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更符合市场机制)确定中标人。无论招标项目的性质,采用投票的办法确定中标人是不恰当的(因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过大)!采用性价比法排序和确定中标候选人也是可以的!该法应属于综合评估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28.
2013-11-28 2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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