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评标方法不适合招标项目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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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赞同陈老师的意见。我认为评标方法、内容、标准以及中标条件不可能都是十全十美的,只要存在的问题违反《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时可以重新招标,属一般性问题,是无需重新招标的。这样的情况下,由于招标人原因采用重新招标,就意味着原招标已经终止。依据七部委30号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除退还投标发生的各种费用,还要赔偿投标人的各种损失!所以依据你提供的“主要是指技术标的评标细则上出现的不适合本项目”是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是不影响大局,因此不能采取终止招标而重新招标的。
我认为应用已经存在的有缺陷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继续评标,待确定中标人后签订合同之前与中标人协商,把技术标准和要求改正过来,如果由此增加中标人的成本时,应给与补偿。增加的费用加在合同价格上去,但是一定要表达清楚,即签约合同价(即原中标人的中标价)+更改技术标准增加价=合同价格。如果签约前协商不一致时,就按原中标人中标价签约。待合同实施时,用变更条款解决技术标准和要求上的缺陷。
结论: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授予合同条件是不可能十全十美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无需重新招标。就按有瑕疵规定评标。待签合同前或合同实施时用变更办法改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8.7.
2013-08-07 10: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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