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orx
题目:回复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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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朋友,你所说的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于澄清、补正和说明法规规定,而对于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则应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即“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009-08-14 12: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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