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6853165 题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或限定联合体组成人员的数量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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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我认为这很明显是在拒绝潜在投标人(联合体组成的潜在投标人)投标。还有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组成联合体的数量,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成员为两个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我觉得也不合理。联合体投标应有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自由组成,成为一个投标人进行投标。其资质、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按照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评定后,只要符合招标文件中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要求,就应允许其参参加投标,不应该因其是联合体而直接拒绝。这是我的观点,想请教专家,我的观点是否正确。
但是《招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也没有明确说明招标人不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可以要求组成联合体的数量。那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或要求组成联合体成员的数量到底合法吗?
2009-07-08 19:19: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