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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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法》第31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对上述规定的理解,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签订合同与施工;而且,联合体是自愿组成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不存在‘那家为主那家为次’的关系存在,即没有上下级关系或总包分包关系。
因此业主的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书中,应列出所有单位名称。
个人意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
2009-05-04 11: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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