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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求答案
作者:清雅居士
题目: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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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答案

某一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总投资3760万元,采用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方式公开招标。有关情况:
一、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一)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勘察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②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在评标办法的评标因素“企业资信(占14分)”中,企业信用评价占10分,并按以下标准标价:
1、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信用分=相应资质序列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6%;
2、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信用分=相应资质序列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4%。
注:
①在每季度首月10日之后开标的工程招标项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在上季度的信用综合评价日平均分值(下称“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前10日内开标的,则为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址:xy.fjjs.gov.cn,下称“评价系统”)每季度公布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总评分),以及行业季度平均分(总评分)以及各类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总评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项目截标时在评价系统已发布的数据为准。项目截标后不论何种原因,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变更前已截标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
③对还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即评价系统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评价系统公布的当期全行业季度平均分(总评分)确定。
    二、开评标有关情况:
投标截止后,共收到8家投标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对投标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出现仅有2家勘察设计资质投标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其余6家勘察设计资质投标企业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对此,根据上述评标办法③点约定,即:对“还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即评价系统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评价系统公布的当期全行业季度平均分(总评分)确定。”可正巧,评价系统未公布当期全行业季度平均分(总评分)。经招标人征询监管部门同意,决定通过对当前评系统公布的已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100家企业进行人工统计,计取季度平均分,并由招标人书面承诺,如有法律责任由招标人承担,与评标委员会无关,但评标委员会拒绝。评标委员会认为必须由临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但监管部门不予出具书面意见。
由于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评标工作持续至第二天临晨近2点,评标委员会在身疲力尽的情况下,作出终止评审的书面意见后自行解散。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评标专家情绪激动且扬言“非法限制人身要报警和投诉”的无奈情况下,也只好放行评标专家离场。
第二天,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报请当地监管(住建)部门研究认为,招标文件存在瑕庇,决定重新招标。 但监管部门只有口头意见,而交易中心认为,重新招标必须要有监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问 题:
1、监管(住建)部门的意见及重新招标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是否必须有书面意见?
2、评标委员会作出终止评标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确属招标文件瑕庇而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或可通过什么方式补救?
4、在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无法协商一致,评标委员会要求终止评标,而招标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评标专家要求离场,交易中心应如何处理?
5、如果重新招标,投标人投诉又该如何处理?投标人要求补偿,该如何处理?

请各位老师给予解答,谢谢!

  发贴时间2019-04-28 17:21:35 
 ** 贴子回复

作者:bob1511
题目:个人解答意见
MAIL:bob1511@163.com
IP地址:218.69.246.*




    如果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导致评标无法继续,评委会可以终止评审,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您这个情况,由于信用评分由行政部门作出,所以招标人是无权对企业的信用分进行计算的。评委会拒绝招标人是合理的。因此,当无法得到投标人的信用分时,评委会是可以终止评审的。而如果明确是招标文件的瑕疵,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招标代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封存投标文件,暂停评标,待评分系统正常后,继续评标。如果担心评标专家名单泄露,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发贴时间2019-05-06 1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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