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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邀请招标的审批部门
作者:Lampson1017
题目:关于邀请招标的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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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个项目,首先满足邀请招标的条件。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要由国家发改委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投标试试条例第8条和七部委30号令第11条均规定项目审批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现在要以什么为准呢?

  发贴时间2019-04-16 10: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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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lood
题目: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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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还有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以上,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通常为发展改革委;行政监督部门按项目类别,有房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仅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9-04-16 11: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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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mpson1017
题目:立法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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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立法法》规定,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于《实施条例》,就应该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是同级的法律,以靠后的时间发布的为准,那就该执行《实施条例》,但显然又不对。





  发贴时间2019-04-16 13:58:28 
 ** 贴子回复

作者:klood
题目:个人意见
MAIL:cq9025@qq.com
IP地址:218.70.24.*




我觉得不冲突,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立足在“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形,而条例并没有局限在重点项目。





  发贴时间2019-04-22 15: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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