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未附有注册执业或社保证明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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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通过澄清要求补上“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或社保证明”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或者不能补上,则可以否定其投标。这种补充不属于“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样做就是多一个有效标,招标人就多一个选择!因此尽量避免采用否定投标的手段。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2.07.
2018-12-08 01: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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