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人资格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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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对我的信任。但是最好不要点我的名,因为我的解答不会很准确,手头没有近期发布的法律法规,提不出依据。不点名就可以对情况了解的老师做出准确的回答!希网友回答此问题。
我对问题的看法如下:
1.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后,应给境外承包商国民待遇。但是我们用境内注册和资质条件,既限制境外承包商,也限制了港、澳、台的承包商。这就是违法(《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之规定)限制或者排除境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招标投标法》资格条款中从未提出《资质》条件。这是我国用《资质》条件限制境外(包括港、澳、台)承包商参加境内项目的投标。
3.我个人认为《资格》条件,就是业绩,即是否做过一定规模的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项目,做过则合格,未做过就是不合格。比如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的国际招标项目第一标——大坝(大坝为154米高的斜心墙堆石坝,体积约5000万立方米)工程标资格条件:
(1)曾成功地管理过至少一个大型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包括堤坝及附属工程,且项目造价折合1992年6月1日之的现行价格3亿美元;
(2)至少成功地进行过一座填筑方量相当于2500万立方米,或两座填筑方量超过1900万立方米,或填筑100米以上坝高的多分区土石坝施工及其全部检测仪器安装;
(3)具有至少三座坝的坝基水泥灌浆和基础处理经验;
(4)具有深达30米的覆盖层中进行的喷射灌浆施工的丰富经验;
(5)具有深达40米的覆盖层中进行过至少40000平米的混凝土防渗墙的施工经验;
(6)曾成功地进行过其范围与本工程相当的地面、地下(垂直与倾斜)岩石钻孔,并具有丰富的经验。
具备上述六条件,即合格。有一条不具备就是不合格!也可以看出都是业绩,无任何资质条件。
结论:参加WTO后,应取消资质条件,否则违反WTO规则。同意你的看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1.23.
2018-11-24 01: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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