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请问唐老师,招标人滥用自由选择权,招投标法律方面有没有限制规定?
作者:cqlx33
题目:请问唐老师,招标人滥用自由选择权,招投标法律方面有没有限制规定?
MAIL:cqlx33@163.com
IP地址:119.125.112.*


  首先感谢唐老师在百忙中认真客观的回答了我提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在确定中标人的环节时,招标人不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而采取重新招标,我公司进行了投诉,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只要招标人认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就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有自由选择权,驳回了我公司的投诉。
  请问唐老师招标人认为是一种主观判断,这种认为如果不是基于依法依规,客观事实为依据,没有限制条件,招标人随心所欲认为其他中标候选人对其明显不利就重新招标,不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吗?如果招标人据此滥用自由选择权,该如何处理?

  发贴时间2018-10-07 10:06:30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你的问题我在上一个条目中已经说清楚了,也是符合你提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即在符合“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的限制条件下,招标人是可以重新招标的。
  现在你的问题是认为“招标人认为是一种主观判断,这种认为如果不是基于依法依规,客观事实为依据,没有限制条件,招标人随心所欲认为其他中标候选人对其明显不利就重新招标。”你也应该依据事实,即具体事实说明招标人用的是“主观判断”。比如投标价格差不多、或者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者项目质量也有保证等等。用这些事实说明,应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重新招标。如果招标人不予答复和处理,你也用上述事实再进行投诉,并要求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予以公正处理!
  当然现在已经时过境迁。应该继续投诉,并应给于经济上补偿处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0.07.






  发贴时间2018-10-08 05:14:54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半岛(中国)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半岛(中国)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