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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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我在上一个条目中已经说清楚了,也是符合你提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即在符合“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的限制条件下,招标人是可以重新招标的。
现在你的问题是认为“招标人认为是一种主观判断,这种认为如果不是基于依法依规,客观事实为依据,没有限制条件,招标人随心所欲认为其他中标候选人对其明显不利就重新招标。”你也应该依据事实,即具体事实说明招标人用的是“主观判断”。比如投标价格差不多、或者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者项目质量也有保证等等。用这些事实说明,应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重新招标。如果招标人不予答复和处理,你也用上述事实再进行投诉,并要求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予以公正处理!
当然现在已经时过境迁。应该继续投诉,并应给于经济上补偿处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0.07.
2018-10-08 05: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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