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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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要否定其投标的,这不属于“细微偏差”。理由是:
1.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子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项目数量等应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一致。如果投标文件的子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项目数量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应具体分析。比如子项目名称不一致,而项目序号、计量单位和项目数量都一致时,就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应按《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通过向投标人提出质疑后,并作出必要的澄清;如果项目序号、名称和计量单位与招标文件一致,而项目数量有误时,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合价也都是按招标文件的该项目数量计算的,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2.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子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项目数量等都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并依此作为投标报价(单价和合价)的依据,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属于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定其投标。如果允许澄清时,就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之规定。
结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的格式、子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项目数量等都应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评标工作在同一基准线上进行评比。如果不属于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是不能通过澄清修正的,应否定其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7.30.
2018-07-31 04: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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