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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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出的案例,属于该投标人(中标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标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法定无效情形。
鉴于这个“无效合同”正在履行,可以依法解除中止合同,已完工程若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已完工程款,但发包人可以追究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法律责任,并可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后续待实施项目,如尚在有效期内或相关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前提下,参照招标文件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并考虑相关调价因素,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也可以就后续待实施项目,重新招标。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8.7.21
2018-07-21 1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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