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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法及实施条例中对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的理解
作者:sby2136
题目:招法及实施条例中对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的理解
MAIL:19958746@qq.com
IP地址:218.75.54.*


招法第五十四及实施条例六十八条,关于以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如何理解,某项目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且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方已经进场施工一段时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现该中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未发现虚假情况,对该施工单位如何处理,是否该解除合同?

  发贴时间2018-07-18 16:16:57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61.129.6.*




网友提出的案例,属于该投标人(中标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标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法定无效情形。
鉴于这个“无效合同”正在履行,可以依法解除中止合同,已完工程若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已完工程款,但发包人可以追究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法律责任,并可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后续待实施项目,如尚在有效期内或相关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前提下,参照招标文件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并考虑相关调价因素,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也可以就后续待实施项目,重新招标。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8.7.21
                 






  发贴时间2018-07-21 1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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