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宝山 题目:关于评标相关法规条文如何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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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中指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可见,招标人代表应当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因此,招标人代表应在评标委员会评标之前,事先知晓招标人的意见,方能在评标委员会上充分表达,则是应有之意。
但是,作为下位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则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人代表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上述法律法规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的困惑:
1、如按全国人大法工委所述,为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评标之前,事先征询招标人的意见,这一行为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存在矛盾冲突?以法律,还是条例规章为准?
2、如按全国人大法工委所述,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存在矛盾冲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提出的评审意见,应是招标人的意见,还是应以不得征询招标人的意见为前提,仅限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提出完全独立于招标人意见之外的、纯属其本人观点的个人意见?
上述不解之处,盼望半岛(中国)专家帮助解答释疑,谢谢!
2018-06-05 22:4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