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补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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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澄清或修改文件)属于“邀约之邀请”;投标文件属于“邀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邀约”法律效力大于“邀约之邀请”
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角度分析,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如下: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此,我们应将招标文件理解为“其他合同文件”等,网友提及案例都临近竣工,想必中标通知书已发、合同协议书已盖章签字,我个人认为,如在专用条款中对此无特别约定,只能按照前述原则处理。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8.5.24
2018-05-24 15: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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