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有串标行为的投标人在该项目重新招标时可否参加投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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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中规定串标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在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串标行为时,导致重新招标。在重新招标时无论是否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只要属实,就不能再投该项目的标。也就是说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投标。
在此补充说一点意见:你们在第一次招标时有3家投标,如果其中只有两家串标,就不应采用重新招标。因为有一家是有效标,只要投标价格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就应由此家中标。否则对这家有效标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4.24.
2018-04-25 09: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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