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ngl
题目:关于改变招标方式的问题回答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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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唐老师的观点。补充一下,对于《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依据:74号令第3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从74号令的“可以”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应当”,其目的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这种项目就不能采购招标方式,包括邀请招标方式。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除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外,还应当包括竞争性磋商。
2018-03-08 1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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