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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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份文件,均属于住建部的部门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同一部门颁布的规章,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以后期颁发的部门规章为准。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投诉成立,也不能因此决定、裁定或判定合同无效,原因是合同成立的效力,只能是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上述部门规章规定的是“管理性条款”,不是“效力性条款”。
若邀约之邀请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招商广告等),对此做出了特别的合同生效条件,可以从其约定,体现尊重合同主体之间“协商一致和合意”。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7-11-25 08: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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