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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废标条件
作者:lzmshh
题目:关于废标条件
MAIL:lzmshh@126.com
IP地址:117.144.1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条件,招标文件没有写,是否可依据法律规定判定废标。
如某单位投标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显然不符合住建部规定,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有在建项目为废标,是否是废标。地方政府规定社会保险费率的标准,投标没有按标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这项为废标,是否可判定废标。投标单位项目经理部除去项目经理外,没有其他人员信息,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该项废标,但是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是否可据此判定废标。
谢谢各位专家指教。

  发贴时间2017-11-10 15:39:17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对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理解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招标文件没有的否定投标的条件,而法律法规有的,是可以依据其规定否定投标人的投标。但是对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理解,我认为住建部的规定是指项目经理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能另有在建项目。因为一个项目经理同时管理两个在建工程项目,是不可能管理好的。也就是说一旦项目出现问题找不到项目经理及时处理,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所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不是指投标期间。如果规定项目经理在投标期间不能有在建项目时,这对人才有极大的浪费。因为在投标有效期内项目经理都得闲居在单位。虽然项目经理在合同实施期间十分重要,但是作为投标阶段绝不是招标人接受中标的实质性条件。因为项目经理和管理层人员在投标阶段和合同执行期,能否胜任工作是招标人或者是发包人随时评估,如果不胜任工作,招标人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合格的、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所以主动权始终在招标人或发包人手中。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要对项目经理和管理层人员要做出评估,是否符合招标项目的管理要求。如果不符要求,可以通过澄清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人员,如果不改正可以否定其投标。如果投标条件没有可以评估的资料,也可通过澄清要求其补充。如果不补充管理层达不到要求,也可以否定其投标。所以招标文件未提出要求,投标人也未报,就此否定其投标不妥,应通过澄清补充。
  结论:投标人花费很多精力编制投标文件,不要轻易否定其投标。的许多问题都可以通过澄清补充解决。因为多一个投标人对招标人来说就多一个选择,是对招标人有好处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11.11.






  发贴时间2017-11-12 02: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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