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两家有效标如何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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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中标人是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即评分法)”,在有效标中谁是最大限度(最高分)的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谁是中标人。这与报价高低无关(因已经通过打分加入评分中)。所以只要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招标人接受、或低于最高限价、或低于概算总价,就是有明显的竞争性。只有在剩余两家都是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分相同)时,才可以投标价格低的作为中标人;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价低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低时,才可以投标价格最低的作为中标人。如果投标价最低,但有许多可以接受的附加条件,由此增加招标人的费用时,把这些费用加到有效标的投标价格上去,如果这样的评标价仍是最低价时,就应是中标人。如果高于另一投标人的经评审投标价格时,就不能由他中标。其结论是:应以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条件为准确定中标人。如果招标文件未做任何规定时,就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标条件确定中标人。
投标价格是否有竞争性,不是是否进入详评阶段,而是投标价格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或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预算价。
如果否定最低投标价格的投标,而另两家投标价格属于有明显竞争性时,也应从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确定中标人,而不能重新招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评标不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与评标委员会协商,如果评标委员会坚持错误做法(不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否定其评标结果,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但是必须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之下进行。
结论: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否则对投标人是不公正的,招标人也可以不予接受!其关键是招标文件如何规定的,招标人也应遵守之(因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制定的或批准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11.04.
2017-11-05 05: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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