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评标结果未公示前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质疑时的处理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
|
反复拜读三次提问,仍有不少的疑惑和看法,现提出如下建议:
1.既然未进行公示,甲投标人如何知道是因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资格不合格(不是能称为“废标处理”)?也就是说对评标工作有泄密现象,谁泄密?为何不去追究?
2.既然未进行公示,乙投标人如何知道自己从第一中标候选人降至第二中标候选人?有泄密行为,是谁泄密?为何不去追究?
3.既然评标结果未公示,就不能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接受投标人的质疑。更不能做任何回答。你们依据什么规定,对其回答,并重新组织评审?
4.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由招标人组建、授权和主持评标,为何要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重新评标?这可能是泄密关键。
5.正确的做法如下:
(1)在评标结果未公示之前,任何质疑招标人都不应受理的,应认为对评标结果的任何质疑都是凭空猜测。如果质疑属实就意味着泄密,应追究泄密者,而评标工作应停止。否则变化评标结果时又会泄密,给评标工作和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工作,造成极为不利的被动局面!你们的情况正是如此!
(2)公示前或后投标人对评标工作的任何任何异议,都是投诉。招标人是不能接受的,只能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由其独立调查和处理。
(3)如果无泄密现象或者泄密事件处理完毕后,进行评标结果的修改。其后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招标人才可以接受任何异议(不是质疑)。如果不属实招标人应以书面解释;如果属实再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候选人,并重新公示。其后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6.在当前发生的事件中,招标人只有两件事情可做,其一将甲和乙投标人的投诉(不是质疑)转交给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由其独立处理他们的投诉;其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泄密事件。这两件事情处理完毕后,评标工作继续进行,及依据重新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投标人有异议时,应予以答复。到期后,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7.对你提出具体问题看法如下:
(1)本案例不妥之处,在上述1.2.3.4.中已经说明;
(2)招标结果既然未公示,投标人提出的不是质疑,是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不能接受这个投诉。只有行政监督部门接受其投诉(不是质疑);
(3)招标人收到所谓的质疑(投诉)应及时转交给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由其独立处理这个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最后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是由原评标委员会,还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复合!复核工作仍有招标人组织、主持。
(4)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授权、主持评标工作、招标人承担任何评标存在问题的责任。不能把评标工作推给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此问题提出多日,无人回答。本人已经退休多年,对当前法律法规也不甚了解,只能依据过去的法律法规。故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10.03.
2017-10-04 08:0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