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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全资子公司承担母公司项目的问题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全资子公司承担母公司项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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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有一个房屋建设项目,达到依法应招标的规模,发包人有一全资子公司,具有承担此项目的资质和能力。如果该项目以招标形式确定承包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是不是意味着这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投标。那么是否可以直接向主家全资子公司授标,而不是以招标形式确定承包人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全资子公司是否满足第(二)款的要求呢? 

  发贴时间2017-09-20 13: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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