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终止合同后后续合同应如何实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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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们具体合同是如何制定的,我只能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提出具体看法;如果供货人履约一半不再供货,这意味着供货人违约,应依据违约条款处理。一个般情况下违约方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损失主要包括由于供货拖后以及引起的新采购相同货物价格上涨。采购人获得补偿后,再重新招标或采购选择新的购货商。
你们不能“继续推荐原招标时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投标有效期已过,原投标报价已经不适用。应以新的物价水平重新招标时,重新选择供货人和合同价格。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3.06.
2017-03-06 17: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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