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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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招标文件已经规定了,就需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但,本人在此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如下:
无论印章也好,签章也罢,这些都是为了验证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法律的可追溯性的,只要是真实有效的,何必拘泥于具体形式?
我们招标的目的是什么?
难道就能肯定说:签名章或签字章的效力,高于普通印章的效力?
我们千万不要无限上纲地滥用废标条款,表面看起来是公正的、公平的,其实有时也严重限制了竞争,丧失了评标科学性。
个人意见,供大家思考和讨论。
安徽 徐鹰
2016-09-09 21: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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