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守正出新 题目:关于施工招标中乙供材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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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专家,在实践中遇到以下问题:
某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其中部分材料为乙供,针对乙供材料,招标人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届时业主可以通过与承包商及承包商确定的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由业主直接与供应商进行结算,供应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此举目的是为了省税!请忽略 为何不直接采取甲供的问题——业主担心如采取甲供,到时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会扯皮等原因。。。)
问题:此举是否合法合规?
总感觉有问题,承包商在投标时已就乙供材料参与了投标竞争,按正常程序,应该由业主支付承包商,承包商再支付给供应商才对。但从法律的角度却不知如何分析问题出在哪里。
业主为了自身省税的目的,直接付款给供应商,相当于该部分材料由“乙供”变成了“甲供”,属于对招标的实质性变更?——但招标时在招标文件里已经明确规定了的,也不能算变更吧?除非这条规定就不合法,但依据何在?
现实中,作这种事情还是比较常见的。
恳请专家给予帮助。谢谢!
2016-03-25 17:2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