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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施工招标中乙供材付款事宜
作者:守正出新
题目:关于施工招标中乙供材付款事宜
MAIL:wml_gfy@126.com
IP地址:218.18.9.*


请教各位专家,在实践中遇到以下问题:
   某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其中部分材料为乙供,针对乙供材料,招标人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届时业主可以通过与承包商及承包商确定的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由业主直接与供应商进行结算,供应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此举目的是为了省税!请忽略 为何不直接采取甲供的问题——业主担心如采取甲供,到时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会扯皮等原因。。。)

问题:此举是否合法合规?
    总感觉有问题,承包商在投标时已就乙供材料参与了投标竞争,按正常程序,应该由业主支付承包商,承包商再支付给供应商才对。但从法律的角度却不知如何分析问题出在哪里。
    业主为了自身省税的目的,直接付款给供应商,相当于该部分材料由“乙供”变成了“甲供”,属于对招标的实质性变更?——但招标时在招标文件里已经明确规定了的,也不能算变更吧?除非这条规定就不合法,但依据何在?
    现实中,作这种事情还是比较常见的。

    恳请专家给予帮助。谢谢!
    


  发贴时间2016-03-25 17:28:49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2.90.151.*




个人认为:建筑法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无论招标发包还是直接发包,项目至少是以单位工程为基准出发点,如果采取甲供,势必增加招采投资且风险不确定及风险的程度较大,在招标人没有庞大的招采数据以及拥有专业人士面前,甲供不可取。最理想操作就是提问者所述的三方协议,这是司法途径的漏洞所致,即本着相互谅解的方式处理利害关系方之间的责权利,只要法律没有强制性禁止,国家对于民间的合同是不干预的。





  发贴时间2016-03-27 0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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