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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问题---请教专家(急需,谢谢)
作者:jonathan1231
题目: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问题---请教专家(急需,谢谢)
MAIL:494404410@qq.com
IP地址:1.85.11.*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问题:现有一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公开招标,某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与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同时参与此工程投标,一公司中标,其他投标人举报一公司与二公司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也以条例三十四条裁定中标无效。请问上述举报与裁定是否合法?一公司与二公司能否参与投标。谢谢!(备注,一公司与二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资质都不相同。)

  发贴时间2014-06-16 13:12:47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根据网友提供的背景资料,阐述个人看法如下,供参考:
1、对于市场的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2、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与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虽然有利益相关的同一方(指:某省建工集团),但这两个投标人之间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禁止的“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条件;
3、若有事实证据可以证明这两个投标人在集团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授意下采取统一行动,谋取不当利益或谋取中标,或者出现其他两者非法串标围标情形的,可以判定均为废标。
  个人意见,供参考,若有不同意见,欢迎大家讨论。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4-06-18 14:15:2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同在一个招标项目投标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0.*




  有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同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这是有明确的管理关系的)时不能在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所以举报与裁定是有效合法的!因为允许这样的投标是很易串标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6.18.






  发贴时间2014-06-18 16:46:03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补充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看了唐老师的回复,我这里想举个现在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想在此性质问题的讨论中取经:
     如某市A公司和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且同属于该市国资委下辖的单位,请问:两个单位是否可以同时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显然,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是不能拒绝A公司和B公司同时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的。
    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和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与同一单位(建工集团)的确存在着经济关系和/或行政上下级的管理关系。我的举例的关系是:某市A公司和B公司,与同一行政单位存在着上下级的行政管理管理。
   有可能两个实例的“关系”限制可能不同,但我认为:只要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与建工集团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不出现我在上一贴答复中提及的非法串标围标等情形和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招标人不应该拒绝这两家单位的投标。
   个人意见,供参考,且欢迎老师们和国内同行继续讨论。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4-06-19 14:04:59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纠正一下错字,见谅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上一贴的“有可能两个实例的“关系”限制可能不同”,改为:
  “这两个实例中涉及到的“关系”性质可能不同”。






  发贴时间2014-06-19 14:08:10 
 ** 贴子回复

作者:wahowe
题目:同意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wahowe@163.com
IP地址:112.240.134.*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是不能拒绝A公司和B公司同时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的。 因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发贴时间2014-06-20 10:45:49 
 ** 贴子回复

作者:lizg
题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MAIL:410442556@qq.com
IP地址:218.205.132.*




应该是可以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应该是直接关系,而不是间接关系。例如: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在土耳其机车招标项目中,互相压价。这说明两个公司都参加了投标,而他们同属于国资委管理。但两个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控股、(上下级)管理关系。





  发贴时间2016-05-10 2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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