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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这样是否对“条例”是断章取义的理解
作者:ssunttao
题目:这样是否对“条例”是断章取义的理解
MAIL:ssunttao@126.com
IP地址:61.185.214.*


详见下文

  发贴时间2014-01-26 22:05:44 
 ** 贴子回复

作者:ssunttao
题目:关于对实施条例的理解-自我回复
MAIL:ssunttao@126.com
IP地址:61.185.214.*




(一)关于对本问题的认知
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人拟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招标。按照招标人要求,招标时招标人对设计图纸中的开关、插座、洁具等限定3-5个品牌,要求投标人报价时任选其中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所选品牌,按照此品牌进行报价,中标后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选品牌采购并按照。
招标监管要求招标文件中不得列出材料设备的品牌,我查阅《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本人认为,本次招标选择的是工程施工总承包人,招标人限定部分材料的品牌,目的是在施工中便于控制其质量和价格,减少施工中的扯皮现象,每个施工总承包人均可根据自己对市场了解程度,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品牌,这并未造成对投标人的限制或排斥。
因此认为招标文件中可以对部分材料设置N个可选品牌(N大于1)。
(二)如果属于货物招标,例如空调设备的采购,则不能限定空调品牌。
以上两种理解是否正确,热切期望老师回复。
                                    Ssunttao
                                  2014年1月26日






  发贴时间2014-01-26 22:26:25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指定货物品牌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8.*




  本人认为你的理解是正确的,你现在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包括重要的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不是属于单纯货物招标。因此对以工程项目为主,设备和材料为辅的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部分材料和设备指定采购品牌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主要原因是你通过招标选择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人,不是货物的供应商或制造商。所有投标人在市场上都可以买到招标人指定的货物品牌。故未排斥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估价包括的设备或材料达到招标标准时,单纯地货物招标必须执行《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的有关规定,不应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29.






  发贴时间2014-01-29 16:00:52 
 ** 贴子回复

作者:yuanjunxuan
题目:正解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59.49.241.*




深有同感,目前很多地方监管部门就扣住:“(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内容,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要求修改。而不去理解本内容的前提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发贴时间2014-02-07 15: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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