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最高限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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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不同意招标人设置最高限价。因为它可以把招标人资金不足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而且它也是给串标开了一个绿灯!并使得投标人远离了投标竞争!所以本人一般是不参与讨论的。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多日无人问津,就此谈谈本人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招标人是可以设置最高限价的!因此只能接受它。但是该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表明所设定的最高限价的计算方法。从你的问题中可以看出,招标人并未在招标文件中表明最高限价是用那一个月的物价水平计算的。这确实是招标人一种转移资金不足风险的手段。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异议,并要求解释。如果你未提出,又投了标,这就意味着你接受了这个最高限价。所以你中标以后是不能再提出异议的,当然也就不能提出索赔!必须依据你们签订的合同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建议:在投标过程中有经验的投标人,应当对所设置的最高限价进行评估。如果不利于投标,建议不投这个标,以免掉在招标人设下的陷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20.
2014-01-20 15: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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