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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唐老师: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中的资格标是否等同?谢谢!
作者:一缕阳光
题目:请教唐老师: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中的资格标是否等同?谢谢!
MAIL:541512409@qq.com
IP地址:61.189.242.*


请教唐老师。

  发贴时间2013-12-12 17:20:3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7.*




  一般情况下招标项目规模较大时,先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才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并正式投标。在以后的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就不在进行资格审查了!只有在招标项目规模特别巨大,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过程时间较长时,还应进行资格后审,以防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变化。但后审内容就简单多了,主要是履约能力上是否有变化。如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近期是否有违法行为。而具备实施能力和资质条件是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如《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这就属于资格后审的情况,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要求标准与资格预审标准应一致。
  规模较小和技术简单的公开招标项目或者邀请招标,一般不进行资格预审,直接进行资格后审,其资格审查内容与采用资格预审的审查内容是一致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2.11.






  发贴时间2013-12-13 09:47:43 
 ** 贴子回复

作者:一缕阳光
题目:追问:在资格后审中经常会出现资格标评审合格不足三家,能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吗?
MAIL:541512409@qq.com
IP地址:61.189.242.*




   非常感谢唐老师的精心剖析!但我在工作实际中还存在很多困惑,故而继续请教。
   追问:如果二者等同,那二者评审结果的运用是否应当一样?因为在资格后审中经常会出现资格标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合格投标人只有2家或1家的情形),此时是直接否决所有投标,还是继续评标?
  
【参考法条】
  1.《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或者废止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7条第1款:“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有效投标不足3家并且使投标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发贴时间2013-12-13 17:28:15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4.*




  依据你提出的问题,以及你提到的法条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3家,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3家。开标后通过资格后审后不足3家时,就不能轻易地否决所有投标。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是否是“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也就是说这时通过资格后审的、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有效投标2家或1家是否有明显竞争。有明显竞争时,就应从中间选择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如果确认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那么用什么标准确认是否“有明显竞争”呢?我个人认为:只要“他们的投标价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合理,以及招标人可以接受”,就应认为“不缺乏明显竞争”。如果这种情况下,否决所有投标,对通过资格后审的、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有效投标2家或1家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通过开标,已经公开,再重新招标会使得这些投标人处于极其不利的竞争地位!这对招标人也是不利的,因延后了招标进程。
  其二,《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1款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是指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或者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少于3家(也即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不能开始开标会,即不能启封投标文件,退回原单位,并重新招标。
  其三,《招标投标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提交投标文件超过3家,(开标后)在评标时所有投标人的资格后审不合格或者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2.14.






  发贴时间2013-12-14 15:50:07 
 ** 贴子回复

作者:一缕阳光
题目:感谢唐老师不厌其烦的讲解!
MAIL:541512409@qq.com
IP地址:61.189.242.*




感谢唐老师不厌其烦的讲解!谢谢您:唐老师。





  发贴时间2013-12-16 1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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