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缕阳光
题目:追问:在资格后审中经常会出现资格标评审合格不足三家,能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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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唐老师的精心剖析!但我在工作实际中还存在很多困惑,故而继续请教。
追问:如果二者等同,那二者评审结果的运用是否应当一样?因为在资格后审中经常会出现资格标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合格投标人只有2家或1家的情形),此时是直接否决所有投标,还是继续评标?
【参考法条】
1.《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或者废止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7条第1款:“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有效投标不足3家并且使投标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013-12-13 17: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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