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准和方法评标应如何改正?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50.*
|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性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如果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时,有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和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其一,如果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瑕疵,但不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时,评标委员会不按照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就意味着评标有倾向性,或者有暗箱操作。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并重新提交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而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评标时,应及时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如果评标委员会拒不改正时,招标人有权解散评标委员会,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十分重要的!他有责任引导和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目前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要求其代表必须有专家资质。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其二,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瑕疵,而该瑕疵已经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评标,并提出修改的意见。这也就意味着,招标终止。妥善处理后,并修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重新招标和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未发现违法,并继续评标时,其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招标人接受时,行政监督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否者判定评标无效,并下令终止招标。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和第八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处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0.23.
2013-10-23 16:1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