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dj1243
题目:如果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偶居然找不到违反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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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水处理工程的招标文件,其中付款条件是这样的:“土建主体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3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付到工程总价的55%;整体工程经环保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付到工程总价的80%,待收到环保补贴后付到工程总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
投标人对于收到环保补贴后所付的15%持有疑虑,该环保补贴是招标人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请的,非投标人责任所在更非投标人所能控制,如果地方政府的环保补贴不能到位,则中标人只能得到合同价的85%;招标人是当地国企,甚至有可能与当地政府勾兑,以其他名义而非环保补贴收取该笔资金,使得投标人的愿望落空。
根据招标投标的一次性原则及发布招标公告时招标人资金应当落实等相关规定,觉得招标文件中付款条件的设置非常不合理,但苦于找不到违反的具体法条。
恳请各位专家老师指导!不胜感谢!
2013-09-26 22: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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