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招标完成后设计有重大改变时如何处理后事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4.*
|
|
由于招标项目的设计、建筑物位置、地质地貌、建设条件、交通运输、市场供应和物价等情况都与原情况有巨大变化,所以原招标条件已经不适合新的招标项目。因此应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如果不再重新招标,与中标人就新项目谈判订立新合同时,就意味着改变了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也就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原招标项目已经完成招标,但由于设计和建筑物位置改变,因此实际上原招标由招标人责任已经终止,并未履行已经签订合同,属招标人违约!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招标人对原中标人应补偿投标时的所有费用(编制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费用、投标期间差旅费、工作人员工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存款利息)、为施工准备已经投入资金和相应利息、也应包括由于招标人违约造成利润的损失等!待妥善处理后,再行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8.5.
2013-08-05 11: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