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集团公司的工程项目可否由控股子公司直接承建而不进行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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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对我的信任,我们共同学习《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讨论你的问题。
集团公司与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是应有实质性效力的,但只是对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工程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时,这个框架协议就不能有实质性效力的。
工程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时,应该进行公开招标。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是可以不用招标的。但是你们的情况不符合这个规定,因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公司。就不符合“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条件。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集团控股子公司也不能参加集团公司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结论:只有不是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时,集团公司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交由有资质的控股子公司承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6.21.
2013-06-21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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