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同一法人的招投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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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
1、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案中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同一法人,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因此,该建筑公司不能参与投标。
2、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我个人认为该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只是同一法人,但却是两家独立核算的单位,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两个独立的单位,不能说明建筑公司就是采购人。因此不适用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13-05-20 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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